沈东陵政办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东陵区粮食供给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东陵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陵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为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区粮食安全,保障居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机构
成立东陵区粮食市场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由主管副区长刘忠仁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梁军、区粮食局局长洪常好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公安东陵分局、区交通局、区物价局、区粮食局、工商东陵分局、质量技术监督东陵分局、农业发展银行东陵支行等有关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粮食局副局长张俊先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根据粮食市场供应状况,决定实施或终止粮食应急供应行动;研究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东陵区粮食市场动态;对各部门粮食市场供给应急工作进行督查。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监控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区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工作;及时传达区委、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工作批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制定实施预案中的各项资金开支计划;负责收集、整理、综合应急供应期间粮食市场运行监测情况,每日编发粮食市场综合运行分析,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区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的日常监测,并根据全区粮食市场进、销、存、价格等情况,建立综合评价报告制度,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动态,及时向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并负责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组织应急供应情况下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2、区民政局负责调查摸底,确定救济对象,制定救济计划,并负责做好应急款和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粮食局审核实施粮食供给应急所需有关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公安东陵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给应急专用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食市场、粮食销售网点及粮食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5、区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发放供给应急粮食运输通行证,确保粮食运输通畅,必要时严格控制粮食外流。
6、区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实施粮食销售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建议,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7、工商东陵分局负责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质量技术监督东陵分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组织对生产企业和市场粮食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流入市场。
9、农业发展银行东陵支行负责在明确贷款利息、调销费用支出和亏损补贴的前提下,及时提供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三、预案启动
当面粉、大米、食油等主要粮食品种或单一品种,在半个月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涨幅达20%左右时,区粮食局要密切关注动态,及时做出市场价格信息分析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供给工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区粮食供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预案。
(一)紧张状态。本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应急准备
(一)建立粮食供求及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要及时对国际、国内有关粮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预测。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粮食供给应急情况下区政府能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油资金。
(三)区粮食局要根据应急预警状态需要,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1、严格落实地方粮油储备计划。
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我区实际,确定粮食供给应急条件下的大米加工点1个。
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销售系统。根据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建立由各大超市为主的应急粮油供应网络。
五、应急措施
根据粮油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一)出现紧张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指定的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大型超市等销售网点供应市场,扩大市场投放量。
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辖区内粮食企业或通过粮油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增加市场粮食的可供量,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油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势。
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二)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的措施:
若粮油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油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应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
(三)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l、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粮油供给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区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情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应急指挥部下令临时停止辖区内所有粮食交易,并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六、事后处理
(一)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l、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节约财政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成品粮和储备粮的。
4、在供给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在供给应急期内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