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东陵政办发〔2007〕2号
关于开展2007年土地使用证书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持证用地、凭证管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07年土地使用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东陵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由东陵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均为年检对象,不含城市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证及农村村民宅基地证。
二、受理部门
此次年检工作统一由规划和国土资源东陵分局受理,地点在沈阳市东陵区万柳塘路107号。
三、申报时间
从2007年1月1日起到2007年9月30日止。
四、年检程序
(一)申报。土地使用者需携带土地证书,按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领取和填写《东陵区土地证书年检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
(二)调查审核。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档案资料审核申报材料,内容包括实地核查用地范围、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面积和用途等,填写审核意见。
(三)回复。年检合格的,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加盖“2007年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印章;年检不合格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开具书面处理意见,待处理完毕、审核合格后,再加盖“2007年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印章。
五、申报材料
(一)《东陵区土地证书年检申报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三)单位申报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机构代码证以及相应的复印件。
(四)个人申报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证明。
六、有关政策
(一)原土地部门核发的土地证,统一换发成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新版土地证。
(二)年检期间补交陈欠土地租金的,可免交土地滞纳金。
(三)凡不符合土地行政划拨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重新办理出让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