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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土地使用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7-04-09
 

沈东陵政办发〔20072

 

 

关于开展2007年土地使用证书

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持证用地、凭证管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07年土地使用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东陵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由东陵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均为年检对象,不含城市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证及农村村民宅基地证。

    二、受理部门  

    此次年检工作统一由规划和国土资源东陵分局受理,地点在沈阳市东陵区万柳塘路107号。

三、申报时间

200711日起到2007930日止。

四、年检程序

(一)申报。土地使用者需携带土地证书,按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领取和填写《东陵区土地证书年检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   

    (二)调查审核。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档案资料审核申报材料,内容包括实地核查用地范围、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面积和用途等,填写审核意见。

    (三)回复。年检合格的,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加盖“2007年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印章;年检不合格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开具书面处理意见,待处理完毕、审核合格后,再加盖“2007年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印章。

五、申报材料

(一)《东陵区土地证书年检申报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三)单位申报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机构代码证以及相应的复印件。

(四)个人申报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证明。   

六、有关政策

(一)原土地部门核发的土地证,统一换发成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新版土地证。

    (二)年检期间补交陈欠土地租金的,可免交土地滞纳金。   

    (三)凡不符合土地行政划拨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重新办理出让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OO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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