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东陵政办发〔2007〕1号
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政府对2006年3月3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暂行办法》(沈东陵政办发[200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支出的管理,根据《沈阳市关于加强区、县(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支出及所涉及的单位。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为规划和国土资源东陵分局,其它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允许征收。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收支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根据《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实施细则》(辽财农字[1996]第695号)文件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30%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 根据《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综字[2004]第667号)文件规定,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中提取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和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其中:20%部分集中到省级财政安排使用。
第七条 为加强征收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发[1993]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征收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提取2%作为业务费,用于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支出。土地出让金支出应按项目列支,除特殊情况不得在往来款中核算。
第八条 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所建项目,其所有权归东陵区人民政府所有。
第九条 严格遵守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范围和支出程序。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用于下列事项: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土地开发;
3、发展农业;
4、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5、市、区政府指定的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单位应向财政部门出示下列材料:
1、区政府批文;
2、工程预算;
3、招标合同;
4、企业资质证书;
5、经办人身份证;
6、企业代码证;
7、营业执照副本;
8、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并按工程进度分次拨款。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支出方向、扩大支出范围的将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