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救助
政府法制
招商引资
行政审批
   
首页 -> 面向个人
 
 
 
 
 
 
 
沈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06-08-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针对《沈阳市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兴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常德支行和中 国农业银行沈阳市金锋支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业务。

    第三条: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而形成的贷款基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拟购买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商品 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联建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一、借款人系沈阳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有在沈长期居住有效证明文件;

    二、按月存储住房公积金;

    三、有合法的购房证明;

    四、具有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做抵押(或质押);

    六、同意办理贷款担保、保险及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程序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协 议)及公积金查询卡到单位所在区资金中心办事处申请,(于洪区到铁西办事处,东陵区到大东办事处),符合贷款条件的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住 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到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 押、担保、保险、公证手续。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由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组成的组合贷款,持 购房合同(协议)、身份证、户口本、公积金查询卡到个人存储住房公积金所在银行申办,并由所在区资金中心办事处进行公积金认证,分别填写住房公积金贷 款材料和银行贷款材料,到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保险、公证 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贷款的发放、支用和还款

    第七条   贷款额度: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包括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配比部分),且不超过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年限为一年,最高年限为3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为3.6%,5年以上为4.05%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计、结息规则不变。


    以上贷款利率调整从1999年10月21日起执行;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档次利率调整。


第五章 贷款保证

    第十一条:抵押保证。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将住房价 值全额抵押给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市产权发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和他项权证手续(担保公司可全程代理)。抵押登记费按贷款 额的0.5‰收取(房改住房贷款免收抵押登记费)。他项权利证费每户50元(房改 房只收工本费)。

    第十二条:贷款履约保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公积金中心)、受托贷款人(银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全部到期后仍未还清本息余额的,担保公司(即保证人)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倘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及滞纳金。保证人代为还偿后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清偿。履约保证收 费为贷款额的0.8%,即贷款额*0.8%,保费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收。担保费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 贷款保险


    第十三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 代办)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保险费按购房款总额的年费率收取。年费率按贷款的不同年限计 算,贷款1-5年(含5年)1‰,6-10年(含10年)0.8‰ ,11-20年0.6‰,计算公式为:购房款总额*年费率*贷款年限。

第七章 贷款公证


    第十五条: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 按每户10元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第六章 贷款保险
    第十三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 代办)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保险费按购房款总额的年费率收取。年费率按贷款的不同年限计 算,贷款1-5年(含5年)1‰,6-10年(含10年)0.8‰ ,11-20年0.6‰,计算公式为:购房款总额*年费率*贷款年限。

第七章 贷款公证
    第十五条: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 按每户10元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相关视频:
 
            bottom
     主办单位:东陵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东陵区信息中心      E-mail:dlqxxzx@sohu.com